智財權保護 不該無限上綱
翁玲玲:由於我是文化人,我就從人類文化發展來看設計這件事情,「文化」是人類最大的設計,是人類生活總體表現。從設計本質來看,最重要是解決問題,然後提升生活品質,擴大生活可能性,若在文化發展脈絡領域來看,設計必然也必需符合環保,因為設計必需與自然和諧對話,才能夠使人類有效且更好生存下去。
當某一項設計成為一個族群表徵與價值時,它就必須被複製、被模仿,這樣才可能傳承,例如泰雅族編織文化,編織在泰雅族是代表一個女人是否能夠成人與嫁人的能力表徵,它的價值就在這裡,它是被整個族群認可的文化性模仿行徑。從我的角度來看,只有它是商品,有涉及經濟利益時才有智慧財產權問題;當設計跳脫經濟考量時,從一大族群問題及文化傳承考量時,一項好的設計它是會影響我們的生存方式,也會影響我們在人類文化上扮演的傳承角色。
范可欽:我是一個常被抄襲的創意人,好像我是很需要被保護,但很多時候設計是沒有辦法完全被保護或是我根本不想被保護。怎麼說呢?iPhone跟iPad有沒有被智財保護,我的答案是「有」也「沒有」,它一方開放原始碼給使用者使用它的介面與軟體,讓使用人使用便利,而原始碼對於產品本身就像人類的DNA,他為什麼要把它開放出來?就是為了要傳播。從智財權保護來看,一項設計的目的是什麼?設計者很希望大家不要模仿外型又希望大家都能夠使用方便以利普及,在某些觀點是很不希望被保護,又希望被保護以免於被模仿。
便利是什麼?便利是必需被普及、熟悉,即便就像我坐的輪椅,若設計者申請智財權保護,使用者要付很高昂的設計費才能購買,就不會被普及。又如近期新聞炒得沸沸揚揚的大S嬌蕉包事件,柏金包的設計者要告嬌蕉包侵權,但從我的觀點是嬌蕉包設計者出發點就是從柏金包衍生出再製品創意的效果,它不是完全地模仿,而是在原設計上創造出一種另一種普及的樂趣。
從以上的例子,我悟出一個道理,一個法放那裡,你喜歡它的人,它保護你,你不喜歡它,它不理你。以iPhone為例,它的外型、商標全部受到保護,但它開放的原始碼卻創造無限商機,有許多SOHO族靠它生存,它在智財保護與普及化兩相結合後,產出完美文化的傳承。猶如翁教授所講,如果我們客家花布被保護住,我們文化就完蛋,智慧財產權假如無限上綱地被保護住,也不用談普及。我們不斷演繹智財權被保護的概念,我們也希望智財權被保護的應用方法可以被普及化,讓使用者可以充分了解智財權保護使用界限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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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見一樁全球精品名牌到台灣打越洋官司,假扣押疑似的侵權商品。過去這類新聞大家早已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但此最新事件之所以與眾不同,乃在於牽動的焦點已不再是仿冒A貨山寨版,而是台灣最近幾年喊得漫天乍響的文化創意產業。 法國愛馬仕公司針對台灣嬌蕉國際生產的「嬌蕉包」,提出侵權官司訴訟,前者是歐洲的百年品牌,後者是台灣新興的「文創品牌」。以前國際名牌跨海打官司,總是來勢洶洶,台灣官員又懼又怕,深恐被列入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力的「特別三○一條款」(美國貿易黑名單)。 這次「法國」公司來台,首先是被質疑其享譽全球時尚舞台的柏金包外觀,未在台灣註冊登記;接著智財局官員表示,若是「詼諧式攀附」則不構成侵權,一切交由法官判定,一反往常的喊假就打,而有了轉圜,有了幽默,有了討論「仿冒侵權」與「文化創意」之間的灰色可疑地帶。 那就讓我們來看看此次備受爭議的「嬌蕉包」,究竟有何文化創意可言?它的製作方式簡單,將高畫素相機拍下的皮包外觀,以「熱轉印」的方式輸出在白色帆布袋上即成,而其售價則不及柏金包的百分之一。但就當前的時尚邏輯而言,「嬌蕉包」比「柏金包」更「酷」更「炫」,乃是因為它同時結合了當前最炙手可熱的「環保」時尚與「反地位」(anti-status)時尚。 君不見幾年前一只寫著英文「我不是塑膠袋」的帆布環保包,賣到全球缺貨。君不見從二零年代香奈兒以降,所有打倒權貴階級品味的設計,都成為最新一波的時尚品味。嬌蕉包的「嬌」對上柏金包的「驕」,自是充滿頑皮淘氣又青春時髦的想像。 故此次「出包」的重點,不在「混淆」而在「諧擬」,顯然沒有人會混淆尊貴的皮革柏金包與留有白邊的嬌蕉帆布包,而嬌蕉包所承續的創意,直可上溯到超現實主義以假當真的「欺眼法」或普普藝術的圖像複製。 故嬌蕉包若有爭議,其爭議點不在「侵權仿冒」而在「創意抄襲」,其爭議點的參考座標不是柏金包,而在比嬌蕉包早一年問世的日本品牌TATA BABY帆布柏金包,也是比嬌蕉包晚一年問世的美國紐約品牌的TOGETHER包。前者將皮革改為帆布,更將原本柏金包的尺寸乾坤挪移,可視為此次柏金包創意諧擬的第一波,而台灣的嬌蕉包雖有樣學樣用帆布,但卻露出似有若無的白邊,成就了「欺眼法」的另類趣味;而紐約的帆布柏金包最沒創意,直接拷貝了台灣嬌蕉包的「欺眼法」,僅將提帶部份改為白色帆布。 但若嬌蕉包僅是出現在美術館的塗鴉或kuso藝術創作,或是出現在街頭運動的「文化反堵」,則少爭議,但嬌蕉包卻是出現在資本主義市場,以謀取商品利潤為前提,便涉及種種法律相關議題。但不論其是否違反商標法,或是否踩到公平交易法的「攀附他人商譽」,也不管法官最後的判決,此次「出包」事件最值得我們省思的地方,反而是在如何面對文化創意無所迴避的「創造性挪用」,才有可能真正處理日後各種灰色可疑地帶層出不窮的爭議。 (作者為台大外文系教授) 【2011/04/25 聯合報】 |